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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实验室通过不间断的校准链或比较链使其检测结果跟“国家基准”或“国际标准”连接起来的特性称为“测量溯源性”。二、量值溯源要求1 量值溯源的基(标)准1.1已认可机构应能够证实其测量活动所涉及的全部量值能溯源至国家或国际计量基(标)准。 1.2 CNAS承认符合计量法规定的国家计量基(标)准。1.3 CNAS承认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2 量值溯源的途径2.1 由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所提供的溯源性是有效的。2.2 CNAS承认我国法定计量体系量值溯源的有效性。2.3 已认可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实现量值溯源,包括: a) 依据计量法规建立的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即参考标准,通常应取得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证明),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校准或定期检定,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获认可机构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的要求实施向下传递,直至工作计量器具。 b) 将工作计量器具送至被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实现量值溯源。 c) 将工作计量器具(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溯源至本部门(本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进而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d) 必要时,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可直接溯源至工作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e) 当已认可机构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测量时,只要可能,标准物质必须追溯至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CNAS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2.4 特殊情况下的量值溯源 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则应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试验、参加能力验证等途径提供证明。3 境外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的要求3.1 境外已认可机构的量值应能溯源至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3.2 CNAS承认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3.3 当境内已认可机构的进口设备无法溯源到中国国家基准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明以证实其能够溯源至满足本要求1.3要求的境外计量基准。4 校准的要求4.1已认可机构应选择溯源体系图中适当等级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校准实验室或满足本要求3.2 要求的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服务。在CNAS有要求时,应能提供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校准实验室校准能力的证明,如依据ISO/IEC 17025国际标准的认可证书及相应认可范围。4.2 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证书(报告)应提供溯源性的有关信息,包括不确定度及其包含因子的说明。4.3 已认可机构对其测量设备进行自校准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并能证实其具备从事校准的能力。自校准的方法必须形成文件并经过评审和确认,校准结果必须加以记录,校准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